预订


*以上费用为一次出租。
示例:名称 Taro
示例:札幌市中央区北 1 西 2 Bic Mansion 1 号
示例:0901234567
例:test@example.com

租车协议

2022年1月1日颁布

第1章 一般规定

(一般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第1条 Bic Up Co. (陕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将租赁车辆(以下简称 '租赁车辆')借给承租人。 (兹特此声明,本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将出租车辆(以下简称 '租赁车辆')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则借用租赁车辆。
本运输总则中没有规定的任何事项应受法律或一般习惯的约束。
2 本公司可接受特殊协议,但以不违反本《运输总条件》的意图、法律和法规、行政通知和一般习惯为限。 在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特别协议应优先于一般条款和条件'。


第二章保留。

(申请保留)第2条。
承租人租车时,应同意《汽车租赁通用条款》和《收费标准》等,并以单独规定的方式提前预约,明确车型等级、起租日期和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限、归还地点、驾驶员、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配件等租赁条件(以下简称 '租赁条件')。 公司可以通过规定保留条件(以下简称 '借贷条件')进行保留。
2当公司收到承租人的预订请求时,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在公司所拥有的租赁汽车范围内接受预订。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按另行规定支付预订保证金,除非公司另有授权。

(改变保留) 第三条。
承租人如欲改变前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条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

(取消保留等)第四条。
承租人可以以单独规定的方式取消预订。
2 如果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在预订的租赁开始时间超过一小时后,承租人仍未开始办理租赁协议(以下简称 '租赁协议')的签订手续,承租人有权按照另行规定的方式取消预订。 如果租用者在预订的开始时间至少一小时后仍未开始办理租赁协议(以下简称 '租赁协议')的签订手续,则应视为取消预订。
3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单独规定的预订取消费用,本公司应在支付预订取消费用后将收到的预订保证金返还给承租人。
4如果由于本公司的原因而取消预订或未签订租赁协议,本公司应退还已收到的预订保证金。5 如果由于事故、盗窃、不归还、召回、自然灾害或其他任何借款人和本公司都不负责任的原因而导致租赁协议无法达成,则应视为取消预订。
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退还收到的押金。

(替换出租汽车)第五条。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承租人预订的类型和级别的租车,公司可以提供与预订的类型和级别不同的租车(以下简称 '替代租车')。 2.如果承租人按照前款的规定要求租车。
如果承租人接受前款的要求,公司应按照预订时的租赁条件提供替换的租车,但车辆的类型和等级除外。 如果更换的租车价格高于保留车辆级别的租车价格,则以保留车辆级别的租车价格为准;如果更换的租车价格低于保留车辆级别的租车价格,则以更换租车的车辆级别的租车价格为准。
3承租人可以拒绝第1款规定的更换租车的提议并取消预订。
4在前款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按照第1款的规定提供租车的原因是由于可归咎于本公司的原因,则应按照第4.4条的规定将预约视为取消,本公司应退还本公司收到的预约金。
5 在第3款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按照第1款租用飞机的原因是由于不可归咎于我们的原因,则应根据第4条第5款将预订视为取消,我们应退还我们收到的预订保证金。

(免除责任)第6条。
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预订或未能签订租赁协议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第4和第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作为预订服务的代理人)第7条。
承租人可以在代表公司处理预订服务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简称 '代理机构')申请预订。 借款人可以在代表我们处理预订服务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简称 '机构')申请预订。
2 根据前款规定向代理机构提出请求的借款人,只能向该代理机构提出改变或取消预约的请求。


第3章租赁交付。

(签订租赁协议)第八条。
借款人应明确第2.1条规定的租赁条件,公司应在本通用条件、收费标准等中明确租赁条件,签订租赁协议。 但是,这不包括没有租赁车辆可供借用或借款人或司机属于第9条第1款或第2款中的任何一项的情况。
2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借款人应向公司支付第11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费用。
3根据监管部门的基本通知(注1),公司应在第14条第1款规定的租车本(租车单)和租车证上填写司机的姓名、地址、驾照类型和驾照号码(注2),或附上司机的副本。 (2) 为了在租约上附上司机的执照副本,公司应在租约结束时要求借款人出示借款人指定的司机(以下简称 '司机')。 借款人须出示借款人指定的司机(以下简称 '司机')的驾照,并提交驾照的副本。 如果借款人是司机,借款人应出示自己的驾照并提交副本;如果借款人和司机不同,借款人应出示驾照并提交副本。
(注1)监督机构的基本通知是指由国土交通省机动车交通局局长发布的 '关于出租汽车的基本通知'(1995年6月13日第138号)的第2.(10)和(11)条。 (注2)驾照指的是驾驶执照。
(注2)驾驶证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证,其形式为《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单独表格14。 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2条规定的国际或外国驾驶执照也应被视为驾驶执照。
4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和司机提交除驾照以外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提取所提交文件的副本。
5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公司将要求借款人和司机提供手机号码或其他信息,以便公司在租赁期间联系借款人和司机。6 租赁协议结束后,公司可以要求借款人用信用卡或现金支付,也可以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9条。
如果借款人或司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不能签订租赁协议。
(1) 当司机没有出示驾驶待租车辆所需的驾照。
(2) 当司机被认为是受酒精影响时。
(3) 当租来的车辆被认为受到麻醉品、兴奋剂、稀释剂或其他麻醉品的影响。
(4) 当6岁以下的婴儿被允许乘坐车辆,尽管没有儿童座椅。
(5) 当司机被认为是犯罪集团的成员、与犯罪集团有关的团体的成员或附属人员或任何其他反社会组织的成员。
2如果借款人或司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协议。
(1) 当预订时指定的司机与签订租赁协议时的司机不同。
(2) 如果有事实表明,司机在以前的租赁交付中没有支付拖欠的租赁费。
(3)如果司机在以前的租赁交付中犯有第17条各项所列的任何行为。
(4) 租赁车辆在过去曾被出租过(包括被其他租车公司出租)。 (4) 在以前的租赁(包括由另一租赁经营者租赁)中存在第23条第1款所列事实时。
(5) 如果在以前的租赁中,由于违反了租赁条件或保险条件而没有适用汽车保险。
(6) 当单独规定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时。
(3)在前两款的情况下,如果已经与借款人进行了预约,则应视为取消了预约,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预约取消费,则应将收到的预约金返还给借款人。

(第10条。租赁协议应在借款人向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和公司向借款人交付租赁车辆时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押金应作为租赁费的一部分来使用。
2 前款规定的车辆交付应在第2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开始日期和时间,在同一条款规定的租赁地点进行。

(租金收费)第11条。
费用是指以下费用的总和,每项费用的金额或计算基础应在费用表中明确指出。
(1) 基本费用
(2) 可选收费
(3) 意外损害免责赔偿计划费
(4) 燃料费
(5)车辆调度和提货费
(6) 其他费用
2基本费用由公司在租车时由地区交通局局长确定(在兵库县:兵库县陆运局神户运输管理课局长;在冲绳县:陆运局冲绳总局局长;以下同第14条第1款)。 这一点在下文第14.1条中也应适用)。 3.费率应符合神户运输管理部门陆路运输部通知和执行的费率。如果在按照第2条进行预订后,租赁费用被修改,则应适用预订时适用的费用和交付时有效的费用中较低的费用。

(第12条。
如果借款人希望在租赁协议签订后改变第8.1条规定的租赁条件,借款人必须事先获得公司的同意。
2 如果前款规定的租赁条件的改变会影响到租赁业务,公司可能不会同意这种改变。

(检查、维护和检查)第13条。
公司应根据《道路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和维护)对租用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在租用车辆之前进行必要的维护。2 公司应进行《道路车辆法》第47-2条[日常检查和维护]规定的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3租赁人或驾驶人应根据单独提供的检查表检查车辆外观及其附件,确认前两段规定的检查和维护已经进行,租赁车辆在维护方面没有缺陷,租赁车辆符合租赁条件。
4如果公司在前款所述的检查中发现租车的维修有任何缺陷,公司应立即进行必要的维修等。

(租赁证书的交付和携带等)第14条。
公司交付租赁车辆时,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出具规定的租赁证明,说明区交通局运输处处长规定的事项。
2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车时应携带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租车卡。
3 如果借款人或司机丢失了租车卡,应立即通知公司。
4借车人或司机应在归还租车时同时将租车卡归还公司。


第四章使用。

(管理责任) 第15条。
承租人或司机应从租车交接时起,到归还公司时止(以下简称 '使用期间'): 1. 租用者或驾驶者应以良好的管理方式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

(日常检查和维护)第16条。
租用者或驾驶者在使用期间应按照《道路车辆法》第47-2条(日常检查和维护)的规定对租赁车进行检查,并在每天使用前对租赁车进行必要的维护。

(禁止的行为) 第17条。
租用者或司机在使用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未经公司的同意和《道路运输法》的许可,将租来的汽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用途。
(2) 将租用的车辆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允许除第8条第3款规定的租赁证书上的司机或经公司同意的任何人驾驶租用的车辆。
(3) 将租车转租或将租车作为抵押品提供给任何其他人,或做出任何侵犯公司权利的行为。
(4) 伪造、变造租车的车辆登记号牌或车辆号牌,或改变租车的现状,如对租车进行改造或翻新。
(5)将租用的车辆用于任何形式的测试或比赛,或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
(6) 在使用租用的车辆时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
(7)未经公司同意,为租赁车辆投保损坏保险。
(8) 将租来的车开到日本境外。
(9) 违反第8.1条规定的租用条件的任何其他行为。

(违章停车等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第18条。
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非法停放出租汽车,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向非法停放地的管辖派出所报告,并立即支付非法停放的罚款,并承担拖车费、保管费、提车费和其他与非法停放有关的费用。 2.
2如果公司接到警方通知说租来的汽车被非法停放,公司应通知承租人或司机,并指示他们立即移动或取回租来的汽车,并在租来的汽车租期结束前或公司指示的时间前向处理租来的汽车的警察局报告,处理违规行为。 租用者或司机应遵守公司的指示。 如果租来的汽车被警方移动,公司可以酌情从警方那里收回租来的汽车。
3.在发出前款指示后,公司应酌情通过交通违章通知书、缴款单或收据等方式检查违章情况,如果违章未得到处理,公司应通知
如果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处理,公司应向承租人或司机发出前段所述的指示,直至违规行为得到处理。 公司也应通知承租人或司机,他/她犯了弃置停车罪,他/她需要到警察局或其他类似的地方,并遵守作为罪犯的法律行动。
公司也应要求承租人或司机签署公司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 '自我确认书'),说明他/她已犯下弃置泊车的罪行,并同意作为违规者到警察局等地接受法律制裁。 借款人或司机应遵守该要求。
4 如果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本公司将向警方提供必要的合作,以追究承租人或司机的弃车违章责任,提交《自我确认书》和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如《租赁证》等,并按《道路交通法》第51-4(6)条规定向公安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 本公司也可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如向公安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和《道路交通法》第51-4(6)条规定的书面确认书、租赁证明等文件并报告事实,承租人或驾驶员同意。5 如果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4(1)条规定的废弃车辆罚款令并支付罚款,或者本公司承担寻找借款人或驾驶人的费用或移动、储存或取回车辆的费用等,本公司应向借款人或驾驶人支付以下款项('款项')。 公司应向承租人或司机收取以下费用(以下简称 '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向承租人或司机收取以下金额(以下简称 '违章停车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应在公司规定的日期前支付违章停车费。(1) 相当于违章停车费的金额
(2) 由公司另行决定的违章停车罚款。
(3) 搜查的费用以及移动、储存和取回车辆的费用。
(6)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根据第1款被要求支付违章停车的罚款或其他处罚,如果上述承租人或司机不遵守我们根据第2款发出的处理违章的指示或我们根据第3款提出的签署自我授权书的要求,我们将不负责支付第5款的罚款或停车费。 如果上述承租人或司机不遵守我们根据第2款发出的处理违规行为的指示或我们根据第3款提出的签署自我授权书的要求,我们将有权向上述承租人或司机收取由我们单独确定的停车罚款(在下一段中称为 '停车罚款'),作为停车罚款和第5款规定的停车罚金。 本公司可收取停车罚款,其数额由本公司另行决定(在下段中称为 '停车罚款')。
7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向本公司支付第5款所要求的金额,而由于承租人或司机后来支付有关违章泊车的罚款或被起诉等原因,支付泊车罚款的命令被取消,而本公司收到泊车罚款的退款,承租人或司机有责任向本公司支付泊车罚款。 如果公司收到退款,公司应仅向承租人或司机退还相当于已经支付的停车相关费用的金额,这些费用相当于废弃车辆的停车罚款'。


第五章退款。

(恢复原状的责任) 第19条。
承租人或司机应在租期届满前将租来的车辆归还公司指定地点。
2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或司机应赔偿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3承租人或司机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在租期内归还所租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联系公司,并遵循公司的指示。

(第20条。
承租人或司机应在公司的见证下归还租赁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应按交付时的状态归还,但因正常使用而磨损的任何部件除外。
2 在归还租车时,承租人或司机应确保承租人、司机或乘客在租车内没有留下任何物品,公司不负责保管租车归还后留下的任何物品。

第21条(租赁期变更时的租赁费用
如果按照第12.1条的规定改变租用期,租用人或司机应支付与改变后的租用期相应的租金。

(返回的地点等)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或驾驶人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变更指定的返程地点时,借款人或驾驶人应承担因变更返程地点而产生的返程费用。
2当承租人或司机未经公司同意,按照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将租车归还到指定归还地点以外的地方时,承租人或司机应按以下规定支付改变归还地点的罚款。

改变返回地的罚款=由于改变返回地而需要的往返费用×150%。

(在不返回的情况下的措施) 第23条。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在租赁期满后仍未将租赁车辆归还到指定的归还地点,且未对公司的归还要求作出回应,或因承租人下落不明而被视为未归还租赁车辆,公司将采取法律行动,如提起刑事诉讼。2如果前款规定适用,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询问承租人或司机的家人、亲属、雇主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启动车辆定位系统,以确认租赁车辆的下落。
3如果本条第1款适用,承租人或司机应负责赔偿我们按照第28条规定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领取租车和寻找承租人或司机的费用。


第六章 发生故障、事故或盗窃时的措施。

(发现故障后应采取的措施) 第24条。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车的任何异常或故障,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停止驾驶,通知公司并遵循公司的指示。

(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25条。
租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驾驶租用车辆,无论事故大小,都应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公司报告事故的情况,并遵循公司的指示。
(2)按照前项指示对出租汽车进行维修时,除非公司另有授权,否则应由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维修。
(3)配合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并及时提交必要的文件。
(4) 在与对方就事故进行和解或达成其他协议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
2承租人或司机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应自行处理和解决事故,风险自负。
3公司应向承租人或司机提供处理事故的建议,并应合作解决事故。

(发生盗窃时的措施) 第26条。
如果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盗窃或其他损坏,承租人或司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通知最近的派出所。
(2) 立即向我们报告损坏情况,并遵循我们的指示。
(3)配合公司和与公司签有合同的保险公司就盗窃或其他损害进行的任何调查,并毫不拖延地提交公司要求的任何文件等。

(因丧失使用权而终止租赁协议)第27条。
租用者应与公司和与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合作,处理租赁车辆的任何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损害,并应毫不拖延地提交所需文件等。 如果在使用期间,由于故障、事故、盗窃或任何其他原因(以下简称 '故障等'),导致租车无法使用,则租赁协议将被终止。
2 在前款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应承担取回和修理租赁车辆的费用,公司不退还已经收到的租赁费用。 但是,如果故障是由于第3或第5款规定的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如果故障是由于租车前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应视为签订了新的租车协议,公司可向租车人提供新的租车。 提供替代出租汽车的条件应比照适用于第5.2条。
4 如果承租人没有收到前款规定的替代租车,公司应全额退还收到的租金。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的租赁车辆,也应适用上述规定。
5如果故障是由于不可归咎于承租人、司机或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应将收到的租金扣除交付和终止租赁协议期间的相应租金后的余额退还给承租人。
6 除本条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司机均不得就本条规定以外的因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损失向公司提出索赔。


第七章 补偿和赔偿。

(赔偿和商业赔偿) 第28条。
如果租用者或司机在使用租用者或司机租用的汽车期间对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损害,租用者或司机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但是,这不包括由于可归咎于本公司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的情况。
2公司根据前款规定,因事故、盗窃、可归咎于承租人或司机的原因造成的故障,或因污渍、气味等导致公司无法使用租来的汽车,应按收费标准规定,由承租人或司机支付这些损失。 租用者或司机应支付这种损失。

(保险和赔偿) 第29条。
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负有赔偿责任,将根据本公司为出租汽车签订的损害保险合同和本公司确定的赔偿方案,在以下范围内进行保险或赔偿。
(1) 每次事故无限额(扣除金额:100,000日元)
(2) 对财产的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为100 000日元)。
(3) 乘客赔偿
每位乘客1000万日元。
2 如果保单或赔偿计划中的任何一项免责条款适用,则不会支付第1段规定的保险或赔偿金。
3借款人或司机应负责任何未支付保险或赔偿的损失,以及任何超过按照第1条支付的保险或赔偿金额的损失。
4当公司已支付应由承租人或司机承担的任何损失时,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公司支付的金额。
5相当于损坏保险单的保险费和相当于第1款中规定的公司赔偿计划的认购费的金额包含在租金中。


第八章 取消租赁协议。

(取消租赁协议) 第30条。
如果借款人或司机违反本使用条件或属于第9条第1款中的任何一项,公司可以不经任何通知或要求取消租车协议,并要求立即归还租车。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应退还已经收到的租金给租用者。

(第31条。
即使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借款人也可以在公司的同意下取消租赁协议,并支付下段规定的取消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向借款人返还所收到的租金余额,减去交付和返还之间相应的租金。
2 如果借款人根据前款规定取消租赁协议,借款人应向公司支付以下取消费用。
取消费用=(与租赁协议期限相对应的基本费用)-(与从交付到归还的期限相对应的基本费用x30%)


第9章 个人资料。

第32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公司获取和使用承租人或司机的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运输法》第80(1)条获准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执行作为营业执照条件的事项,例如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准备租赁证书。
(2)通过发送广告材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驾驶人介绍本公司经营的出租汽车、二手车等产品,提供相关服务,举办各种活动和宣传。 (3)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通过发送广告材料、电子邮件等提供信息。
(3)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核实和审查申请人或司机的身份。
(4) 对承租人或司机进行调查,以规划和发展公司处理的产品和服务,或研究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
(5) 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准备将统计数据处理成不识别或指定个人的形式。
2当获得承租人或司机的个人信息用于第1款项目以外的目的时,应事先明确说明其使用目的。

(同意使用个人数据)第33条。
借款人或司机同意,如果有以下情况,他/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驾照号码等,在签订租车协议时,租车公司可以用来审查借款人或司机。
(1) 如果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1-4(1)条的规定,公司被责令支付弃权罚款。
(2) 如果你没有向公司支付第18条第5款规定的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3)如果被认为存在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不退款的情况。


第10章杂项规定。

(抵消) 第34条。
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用承租人或司机根据本运输条件所欠的任何财务责任来抵消承租人或司机欠本公司的任何财务责任。

(第35条。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和公司未能履行本运输条件下的任何财务义务,承租人或司机和公司应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费用,费率为每年10%。

(细则)第36条。
1 本公司可对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单独规定详细条例,这些条例与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具有同等效力。2当公司制定了单独的详细规定时,应在公司的营业场所张贴,并将其纳入公司发布的宣传册、关税等。 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应同样适用。

(商定的管辖法院) 第37条。
如果出现与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任何争议,无论索赔金额多少,对公司总部、分公司或销售办事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简易法院应是管辖法院。

补充规定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应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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